|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
| 第 一 條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悉依本辦法辦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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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二 條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均採記名單記投票法,選舉人之記名得以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但經股東會決議委任主席推選時得以推行方式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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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三 條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每一股份其表決權有與應選出董事或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並由董事會製備應選出董事或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票分發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或其代理人。前項之選票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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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四 條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依章程規定名額,由所得選舉權數較多之被選人依次當選,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同時當選董事與監察人者,應自行決定充任董事或監察人,其缺額由選次多數之被選人遞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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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五 條 |
選舉開始時由股東大會主席推定監票員、計票員各若干人辦理監票、計票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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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六 條 |
選票由董事會製備,按出席證號碼並加填其股權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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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七 條 |
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份者,選舉人須在選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人戶名及股東戶號;如非股東身份者,應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惟政府或法人股東為被選舉人時, 選舉票之被選舉人戶名欄應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亦得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代表人有數人時,應分別加填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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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八 條 |
選舉票有左列情形之一無效:
一、不用本辦法第七條所規定之選票者。
二、字跡模糊無法辨認者或字跡錯誤者。
三、同一選票填列被選人二人或二人以上者。
四、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份者,其身份、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不符者;所填被選舉人如非股東身份者,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經核對不符者。
五、所填被選舉人姓名與其他股東相同者,而未填股東戶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以資識別者。
六、除填被選舉人之姓名及股東戶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夾寫其他文字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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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九 條 |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當場宣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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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 條 |
當選董事及監察人由董事會分別發給當選通知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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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
本辦法由股東會通過施行,修改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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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次 修正於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六月廿三日股東常會,修正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
第 二 次 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廿八日股東常會,修正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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