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運作規章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修正日期:民國98年6月25日
一、 本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係遵照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布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修訂,有關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時,應依照本作業程序辦理。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備註 依據金管證六字第0980000271號令修訂。

二、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除有下列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1. 本公司之子公司,因營運週轉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短期融資金額之累計餘額不得超過本公司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2.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的公司或行號間,因購料或營運週轉有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業務往來金額為限。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支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不受第一項第一款之限制。
本程序所稱之子公司及母公司,係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規定認定之。
備註 修訂。

三、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總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資產總額之百分之二十。對單一企業融資金額則以不超過本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五為限。但本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因營運週轉而有融通資金之必要,不受單一企業融資金額限制,惟資金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的百分之四十為限。

四、 資金貸與期限:資金貸放合約所載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五、 計息方式:資金貸放利率不得低於本公司近期借款之平均中央銀行頒定之短期放款利率,利息按月計收入帳。

六、 徵信及審查程序:資金貸放前,應先完成下列審查程序。
  1. 評估資金貸與他人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2. 取得貸放對象之財務資料(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及徵信資料(包括以往往來資料、退票紀錄) 詳細審核及風險評估。
  3. 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4. 有取得擔保品之必要者,應於貸放前完成設定或對保等程序。

七、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前,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本作業程序之規定,併同審查結果,提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辦理。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或本公司之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應依前項規定提董事會決議,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前項所稱一定額度,除符合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者外,本公司對單一企業之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八、 債權之保全:貸放對象有下列情事者,本公司得隨時終止貸放合約,收回借款之本息。
  1. 未依約定支付利息者。
  2. 不按期或不按規定還款者。
  3. 受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處分或停止營業者。
  4. 受強制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對本公司債權保障有不良影響者。

九、 財務部應設置登記簿,就借款公司名稱、貸與金額、董事會決議日期、貸與日期、預計收回日期、本月底餘額及評估之事項等,詳予登載備查。

十、 本公司所屬之子公司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且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應依所訂定之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辦理。
備註 修訂。

十一、 依相關規定應辦理公告申報者,應依其規定輸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奔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其資金貸與他人達應公告申報標準者,本公司亦應公告申報。
備註 增訂。

十二、 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作業程序規定或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備註 增訂。

十三、 本公司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備註 增訂。

十四、 本公司之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作業程序時,依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辦法提報考核,依其情節輕重處罰。
備註 條次順移。

十五、 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據以實施,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備註 條次順移。